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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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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交通肇事精神赔偿有哪些原则?
刘福胜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因而给予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一定精神补偿的费用。一方面,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实务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刘福胜律师补充: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既应该考虑利用抚慰金对肇事方的制裁作用,让肇事方得到惩戒,让受害者得到精神补偿,又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补偿义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以免裁量过重导致司法不公平的后果。
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社会生活经验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独断做出一些合理的判决。比如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肇事者行为的时间、场合、手段、肇事行为导致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都可以作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