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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款常常被划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质保金,一般应按照约定的比例以及支付时间由发包人进行支付,其中结算款历来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必争之地,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则可能引发逾期支付利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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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点?
刘福胜律师解答:
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等同于欠付工程价款起算点,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首先需要区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其次视建设工程是否实际交付,若仍不符合,再看承包人是否递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最后,均不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时,才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建筑市场是无效合同频发地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出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受相关条款约束,应视为没有约定,则适用《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来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进而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点。
刘福胜律师补充: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中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由于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工程价款利息是基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而产生,其计算期间为付款期满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因此,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是动态过程,其根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不同而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工程价款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开始起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主张,并非因为工程价款本金的支付而丧失,工程价款的支付仅会产生终止利息计算的后果,不会改变逾期支付工程款已经产生利息的事实。因此,即便工程价款已经支付完毕,在未放弃利息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仍可另行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