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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虽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但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往往会展开一场夺子大战。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可以直接抚养孩子,而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那么探视权怎样依法救济,探视权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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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怎样依法救济,探视权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顾燕律师解答:
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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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顾燕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判决了一方当事人享有探望权,但由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或者另一方拒绝探望等原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很难见到孩子,当享有探望权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也会以对人身难以执行等原因拒绝执行。因此,即使父母一方拿到享有探望权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如果另一方不予配合,甚至横加阻挠,那么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第五,在探望方面,忽视子女的权益。离婚本身已经对子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探望权的规定原本是为了尽可能地减轻离婚对于子女造成的伤害,让子女充分地享受到父母的关心和照顾,最大限度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然而,实践中,很多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却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将孩子藏匿,这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探望权,而且完全忽视了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