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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动产纠纷尤其是房产纠纷日益增多。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权属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想到的往往是起诉“打官司”。但是,如果你身边有律师朋友,他们或许会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你不要急着去“打官司”,而可先去房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达到目的。那么,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
(相关资料图)
陆晓仁律师解答:
不动产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出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如果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房屋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你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且房产可能会被恶意转让,此时,你可以通过异议登记,限制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产,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实际上是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提供了15天的“缓冲期”。
陆晓仁律师补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6.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