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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发生了变化,信用卡消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涉信用卡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也纷至沓来。
法妞网友咨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程隆银律师解答: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一规定是对恶意透支的解释性规定,也是对恶意透支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规定。
恶意透支行为与其他四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与信用卡本身拥有的基本功能——透支,具有密切的关联。而透支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行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民事借贷合约,对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刑法原则上不应积极介入。除非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尤其是合法透支行为向恶意透支转化的,应该就解释所规定的恶意推定情形适用"可疑即排除"的原则。
程隆银律师补充:
信用卡诈骗罪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进行了恶意透支行为即为信用卡诈骗罪,“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既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也不是责任要素。信用卡的恶意透支于民事诉讼的执行困难,以及恶意透支的频发引发银行信用卡坏账率的上升使得银行由于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而对此种行为要求更为强烈的法律措施。“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也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其依据理由常常在于刑事政策或者法律外的利益衡量。“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只是对前面“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同位语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