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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前,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之一,其合法性及效力一直备受争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融资需求的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已经不足以应对各种纷繁的融资需求。尽管存在争议,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实践力度却不断加强,司法实践对于让与担保的合法效力问题也逐步放宽缓和。
法妞网友咨询:
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程隆银律师解答:
让与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财产通过签订合同(如买卖合同)的形式让与债权人,债权人并不实际支付合同对价,在债权受偿后应当返还担保财产,未受偿的就该财产受偿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让与担保作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合法有效性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
程隆银律师补充:
让与担保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将其标的物的财产性权利让渡给债权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和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标的物取偿的权利。另一种是指以买卖的形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暂不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无条件履行买卖合同,这种担保方式也被定义为后让与担保。
一般情况下,为了判定让与担保的成立与否,权利义务的划分问题,合同通常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院对于让与担保的担保效力只承认其处分型让与担保,不承认归属型让与担保,即不能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依照合同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其真实表现当事人的意思是发生法律行为预期效果的必要条件。而让与担保合同则普遍认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理由是当事人签订让与担保合同并不是为了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或者进行买卖的行为等,实际上并无转移所有权和进行买卖行为的意思,但仅仅根据这点而认定合同为无效则是忽略了当事人的内心真实的意思而过分注重签订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