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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制度在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加上工程变更价款构成了工程结算价。但出于种种原因,招标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相当繁琐,并且价值对应于合同总价来说,又微乎其微。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有哪些?
刘福胜律师解答: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1.对于发包方无书面变更指令的口头变更要求,承包人一般应通过施工过程中或事后补办签证的方式尽快弥补书面证据欠缺。
2.工程变更应严格遵循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3.工程变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当由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职权的相关人员予以办理。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结算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之时,法院一般采用如下规则来判定:(1)工程部分变更不可以推倒合同约定的固定价,重新整体结算。(2)针对工程变更部分的估价方式,一般通过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就工程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司法审价。
刘福胜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