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在“试行版”监督规则运行八年后,最高检结合检察实践,制定了新规则,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申请检察监督?
杨孝业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还想寻求其他的救济,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这其中的路径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的申请,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之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杨孝业律师补充:
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规定为两年。若超出这个期限申请,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
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裁判生效后,若符合监督条件,可要及时申请检察监督,莫让权利“沉睡”,一旦超期可就“有冤无处说”了。由于新规则对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对于在新规则实施前的民事案件,剩下的监督期限已经不足两年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类案件的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则为新规则实施之日起算。
实务中,检察院倾向于提起抗诉的案件类型,包括法律适用错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结果显失公正等类型的案件。检察院很少会提起抗诉的案件类型,包括法官自由裁量、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认识分歧、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