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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特许经营纠纷判决,80%由加盟商提起,要求特许人返还或者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是最为普遍的诉讼目的。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决定加盟商是否签订涉案合同以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对于特许人,还是对于加盟商,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是合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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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解除加盟合同?
杨孝业律师解答:
第一步:书面通知加盟公司;第二步:保留好“解除加盟合同通知”的证据;第三步:向法院起诉“确认加盟合同已解除”,要求退加盟费。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合同,自然受《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约定解除及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规范:(1)约定解除:《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杨孝业律师补充: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其他情况,参照一般合同解除的条件,特许经营合同在一些情况下,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也是可以享有解除权的。如被特许人严重违反特许人经营管理给特许人造成严重商誉损失的,特许人提供的商标侵犯他人权利的或并非自己所有的。
不管怎么样,无论是行使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还是其他相关规则,都建议各方事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将任何一方可行使解除权的条件约定清楚,否则产生争议后,容易因约定不清,一方行使的解除权被法院认定不符合解除条件,这不仅无法被认定合法解除合同,该方反而会被认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