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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企业设立程序更为简便、而且实际经营税收相对较为优惠,因此近年来合伙企业数量逐渐增多,针对周期短的项目、以及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在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状况,有权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那么,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法律有何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知情权是合伙人的重要权利,《合伙企业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查阅等权利,但规定显然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亦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执行层面进行细化。合伙人应善于利用合伙协议来更好的构建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同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保护与平衡有待于立法进一步完善。不同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被拒绝后方能诉诸法院,合伙企业法并未要求合伙人履行相关前置程序方可提起知情权诉讼。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但合伙人无权复制相关财务资料。合伙人行使知情权,合伙企业应予以配合。
律师补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又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包括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行为。当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时,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代合伙企业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