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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为了提高经济收入而在业余时间做好几份兼职,早就屡见不鲜。那么,“业务时间兼职”会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如何理解兼职与双重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我国劳动法也间接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则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
律师补充:
兼职可以分为四种情形: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一般为顾问式服务;第二类为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务服务;第三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第四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其灵活性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短、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分别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兼职要构成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求。
律师结语:
结合现在疫情时期的特殊情况,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因经营困难而停工停产,员工为维持生计、保障正常生活而寻找工作机会,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形成“双重劳动关系”是值得鼓励的。这种情况不仅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同时也减轻了停工停产企业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