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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现象,在此情形下,出现了大量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并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主体,现行法律有关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各地审判实践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成为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难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解释(一)中,解释(一)虽未明确定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从出现涉及到“实际施工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中能够总结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通常存在于存在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场合,是为区别于合法承包人、施工人而创设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存在于特定的情形下,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存在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被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一般不会将承包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律师补充: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从“收支”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评估。在“支出层面”,应判断其是否为建设工程实际付出人工、资金、材料;在“收入层面”,应区分该主体是仅作为建设工程诸多环节中的一环收取报酬,还是基于通过整体完成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的施工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