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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向其他主体恶意转让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实现的问题。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的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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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的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廖琪芳律师解答: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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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廖琪芳律师解析:
倘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及时,或者法律设定的权利行使要件过于严苛,由于债务人进行的是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加害债权的行为就极大可能发生不可恢复的后果。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加害债权行为,因此学理上对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要求并不过高。撤销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以清偿期届满为必要,也不要求债权额已经确定;债权也无须此时已经归属于现债权人;甚至于债务人从事加害债权行为时,债权尚未有具体的发生,但其发生之可能性甚大者,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处于诉讼系属当中,一般并不能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由于我国存在给付、确认及形成之诉三种诉讼类型。如果属于给付之诉,此时乃在于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实现给付要求;如果属于确认或者形成之诉,这时可能争议债权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应当变更,但这并不妨碍作出债权极大可能存在的判断。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债权人一旦发现,司法应及时予以救济。若一定要等债权完全确定才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债务人的财产可能早就已经转移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