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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刑辩律师都曾在辩护词中援引“疑罪从无”原则,但最终被法院采纳的很少。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
法妞网友咨询:
疑罪从无适用于哪些情况?
周乃文律师解答:
通常而言,疑罪是指已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确认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疑罪从无,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疑罪从无是指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定为无罪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款的规定,合议庭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为我国法律关于疑罪从无原则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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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补充:
疑罪的衡量标准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常常对公诉机关的举证提出质疑。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该质疑只要达到使法官产生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即可。所谓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凭借生活经验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所产生的一种怀疑。譬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公诉机关已证明被告人甲在犯罪现场被抓获且有证人指控甲杀人,辩护人提出根据监控可知乙戴了面具于同一时间在现场附近出现,法官产生了被害人可能被乙杀害的合理怀疑。对辩护人的合理怀疑,若公诉机关未能提出新的证据加以排除,则该举证尚未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判决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