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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第三人,该第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代持关系,且该第三人无偿从名义股东处受让股权的,应当认定该第三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效的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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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效的吗,怎么规定的?
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周大伟律师解答:
名义股东如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其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从两方面分析:
一、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需要证明第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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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周大伟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是股权的真实权利人,自然有权转让股权,但由于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需要名义股东的配合。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有两种方式:
第一、显名化之后进行转让。显名化之后,隐名股东就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转让股权就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显名化过程比较复杂,而且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配合,不建议隐名股东采取这种方式。
第二、要求名义股东配合转让。隐名股东可以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后要求名义股东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转让之前要先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转让。
为约束名义股东配合进行股权转让,建议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的该项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制约名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