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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在经营合伙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它代表全体合伙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因此,即使是合伙人个人行为,只要其代表合伙并以合伙的名义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合伙债务。
法妞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包括什么?
(资料图)
黄学先律师解答: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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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先律师补充:
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性质确定为“补充性连带担保责任”,更能反映出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
首先,补充性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从责任,其是相对于主责任而言的,只有当主责任之承担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能由从责任之责任人承担不足之清偿责任,体现了具有其补充性。
其次,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进行补充清偿,即合伙人要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的担保,在法律上就是一种担保性质。
第三,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合伙财产不能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