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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裁员减轻财政压力,领导作出决策通知立刻下发,要求员工“打包”走人。那么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原因进行裁员吗,还可以以什么理由裁员?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原因进行裁员吗,还可以以什么理由裁员?
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何全欢律师解答:
单位能以经营不善为由进行裁员,但是要履行合法的程序,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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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何全欢律师解析:
裁员流程:
1. 说明情况: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签到表、会议记录,以证明向员工说明了情况。)
2. 提出方案: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 征求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报告方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需要得到行政部门收到报告的回复。)
5. 实施方案: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