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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中,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至关重要。那么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如何处罚,怎么处罚工程监理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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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如何处罚,怎么处罚工程监理单位违法?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万勇律师解答: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要求的。
以上行为,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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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万勇律师解析: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