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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是否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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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是否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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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周宇律师解答:
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的关系:
一、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现在还不了,妻子有义务偿还。
二、如果是男方单独欠下的债务,用于个人投资或者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女方无偿还的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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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周宇律师解析: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合同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举债人与配偶之间是婚姻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婚姻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主要有债权人、举债人、举债人配偶三大角色,其中包含了借贷和婚姻两个法律关系。学界也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中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和举债人)称为“外部关系”,婚姻关系(举债人和举债人配偶)称为“内部关系”,以此区分加以研究。因此“以合同法律来确定债务的真实性以及基本关系,以婚姻法律来确定债务的最终承担者(举债人还是举债人夫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思路。“先外部后内部”更有利于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关系网梳理清楚,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好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之间的权益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