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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继承权的丧失又被称为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的剥夺实际上就是法律对继承人资格的一种剥夺。继承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是不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的,是不能取消的,但是有法定事由的时候,经法律程序是可以剥夺的。继承资格的取消、被剥夺了,你就不享有继承资格,也就不会有继承权可行使,继承权剥夺和继承权行使是不一样的。
法妞网友咨询:
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隐匿遗嘱、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张雷律师解答:
伪造遗嘱就是假遗嘱,不是真的遗嘱,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了一份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篡改遗嘱不是新造的遗嘱,而是修改被继承人的遗嘱,篡改指的是部分内容修改了,如果全改就成了伪造,这就不叫篡改了。隐匿遗嘱就是把遗嘱藏起来,找不到遗嘱,隐匿遗嘱的目的就是不执行遗嘱。销毁遗嘱就是把遗嘱毁掉,没有办法按照遗嘱来执行。
以上这些行为都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思,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愿。现在假造的遗嘱、篡改的遗嘱、藏起来的遗嘱、销毁的遗嘱,都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进行继承、处置财产,这样的行为情节严重要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篡改、伪造、销毁、隐匿遗嘱,可能是有利于自己剥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是不是有利于继承人,这不影响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张雷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这些行为损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的,影响对他们不能保留必要的份额遗产,损害这些人的利益视为情节严重,反之就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会丧失继承权。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为设立遗嘱、变更遗嘱、撤回遗嘱都是遗嘱人实施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人受胁迫、受欺诈实施这些行为,本来是可以撤销的,这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遗嘱人死亡了就不可能撤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就知道,欺诈的因素和胁迫的因素都可以消除,那被继承人重新立遗嘱即可。问题是他生前没有办法撤销,事后这些遗嘱的效力就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导致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当然不能取得继承权,就应该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