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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醉驾入刑和国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升,每年都有大量醉驾案件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也给驾驶人员和车主敲响了警钟。
法妞网友咨询:
没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相关资料图)
张雷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此罪的刑罚不重,仅处拘役和罚金,包括四种行为方式:飙车、醉驾、超速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行为可能是同一行为,也可能是组成犯罪活动的不同行为;
4、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的或目标。
张雷律师补充:
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他人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这个“明知他人醉酒”并不要求明知他人达到醉酒状态(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而是只要明知他人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即可。如上述案例中,杨某明知陈某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对方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他人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对方驾驶机动车,这属于典型的教唆犯,只要正犯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教唆者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胁迫对方驾驶机动车,胁迫者显然在危险驾驶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犯。
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不作为。例如父母放任未成年子女醉酒驾驶机动车、驾校教练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等。这些人员负有监管义务,在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监管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根据不作为犯罪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