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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创建的特别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罚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创建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推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解决纠纷。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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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法律有何规定?
莫志欣律师解答:
刑事和解的罪名覆盖了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五章(财产犯罪)规定的罪名。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莫志欣律师补充:
实践中,往往把这里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理解为经过刑事和解减轻处罚能够减到这一量刑幅度。比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处罚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
《刑诉法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