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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职业禁止”的设立将有利于促进刑罚效果的实现,降低司法成本,在极大程度上剥夺部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甚至对其产生比刑罚更大的威慑力。但该措施系在我国刑法中首次规定,当我们将其与早已有一席之地的禁止令放在一起时,它们能不能和谐地建设社会主义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区别有哪些?
莫志欣律师解答: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决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职业禁止是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禁止令主要针对行为人在管制刑执行期间与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相关犯罪的可能性;而职业禁止则关注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与假释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相关犯罪的可能性。与职业禁止相比,同为保安处分措施的禁止令尽管也能够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但受到刑种与刑罚执行方式的限制,其对行为人人身权利的限制相对较小。
莫志欣律师补充:
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特殊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的一种特殊预防性措施;而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是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的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其并非管制、缓刑本身的内容,也非执行管制、缓刑的方法。从程度上讲,职业禁止比禁止令更为严厉。
职业禁止的内容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项)特定职业,如对于从事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密切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实施食药安全犯罪的,可以判令禁止其从事食药生产、销售职业。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下称“三个禁止”),但不包括禁止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特定职业。
职业禁止自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禁止令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同时执行,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显然,职业禁止的期限长于禁止令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