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以及微信的广泛应用使部分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内容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能否对微信相关证据进行有效审查认定成为诉讼成功与否的关键。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把“微信语音”变为诉讼证据?
莫志欣律师解答: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莫志欣律师补充:
由于微信语音自身的特点,所鉴定语音内容在60秒之内,在有限的时间内往往不能完整表达待证事实,或者有的被鉴定语音内容与案件事实并无“显性”关联。此时,鉴定意见虽然进行了语音同一认定,但该情况下语音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需要结合其他形式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在语音证据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谨慎对待鉴定意见,因微信语音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微信聊天内容的一个片段,证明的内容与上下文具有密切联系。微信语音鉴定意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鉴定人的语音与微信语音中的说话人是否同一;二是微信语音内容是否经过剪辑处理。通过认定语音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可以在语音与被鉴定人之间建立一一确定的关系;通过语音内容真实性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被鉴定语音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因此,应注意不同鉴定意见与被鉴定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