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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贸活动的日益繁盛,商事仲裁以其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优点而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逐渐成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法院诉讼,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内核的仲裁实践,将仲裁协议作为开展仲裁活动的“基石”。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经济仲裁协议内容包括什么?
刘瑞凤律师解答:
仲裁协议就是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或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合意。仲裁活动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没有当事人明确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机构不会介入当事人的纠纷中,这是一切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石。仲裁协议不论是以条款还是以单独协议的形式存在,其本质都是一个合同。
形式要件主要是指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呈现。我国仲裁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与之相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实质要件主要是指仲裁协议内容上应当包含的必备要素。《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刘瑞凤律师补充: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形下,仲裁程序才有可能启动。仲裁事项就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可以仲裁的事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很显然这是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强制性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