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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随着旧城改造等一系列拆迁活动的进行,由公租房的拆迁利益归属引发了部分争端。究其原因,这类公租房前身系单位公房,最初作为福利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长期居住,只是由于政策等原因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施公租房政策后,该房屋就由该职工承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公租房的拆迁利益归属是怎样的?
刘瑞凤律师解答:
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就业职工出租。
由于公租房的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变更承租人而不能法定继承,因此按照全国各地规定不同进行租赁权变更,比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若未及时变更承租权,则由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近亲属基于法定的继续租赁权,继续承租。
刘瑞凤律师补充:
公房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国家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公房的居住使用权(或称为居住权)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所有。公房征收拆迁补偿实际是对房屋居住人居住利益的补偿。居住使用权转化为补偿利益。
考虑公租房性质,往往居住人不止一人,甚至可能不止一个家庭。承租人是代表共同居住人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人,但征收补偿是归所有共同居住人共有的,承租人也是共同居住人之一,承租人收到补偿款项或房屋后,要对所有共同居住人分配。原则上共有人应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但公房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其中影响分配份额的因素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对取得原始房屋所起到的作用、对家庭是否有重大贡献,自身是否有需要倾斜的因素如年老残疾,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