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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概念上,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的概念。与之相对,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的概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法人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如何区分?
刘瑞凤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子公司被母公司或另一公司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任何的商业经济活动;独立主体经营,其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限制,可自行选择;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
刘瑞凤律师补充: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具有处理对外事务职能的机构。法人为拓展民事活动空间,在其主要办事机构开展活动外,还需要设立其他办事机构,这些办事机构常以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对外称为代表处、分理处等,在公司法中则称为分公司,以其与法人本体的总公司相对。
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子公司不是分支机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从《民法典》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无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分公司所做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对总公司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子公司既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又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在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子公司所做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对母公司不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