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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肖像权纠纷与日俱增。但是,相比生活中实际存在的肖像权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还是九牛一毛。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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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祁铈程律师解答:
肖像权虽然是一项人格权,但有别于生命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仅有人身属性。肖像权人不但自己可以行使肖像权,还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而授权产生财产价值,肖像权除了具有人身属性,还具有很强的财产属性。《民法典》出台后,在第1018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即自2021年1月1日起,从法律层面也不再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出要求。
祁铈程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首先肖像需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这也是肖像权区别于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他精神性人格权的重要特征;其次,肖像系外部形象,但不限于面部容貌,侧脸以及体貌、背影、局部特写乃至漫画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获得肖像权保护;最后,肖像权保护建立在满足“可识别性”标准的基础上,即得以在外部形象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建立对应联系,此种联系成立与否具体可综合该外部形象呈现的方式、场合、所附文字以及权利人的知名度、社会交往范围等因素予以认定。
客观: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如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他人肖像权;注意,上述肖像必须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肖像。主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除外规定:符合《民法典》1020条规定的法合理使用肖像权不构成侵权。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