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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公司控股股东的概念?
祁铈程律师解答:
控股股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主要是通过意思机关,即股东(大)会来实现的。因此,控股股东的概念应当表述为:持有公司50%以上出资额或者股份,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低于50%,但能够通过选举或者任命的方式安排公司董事的半数以上从而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财务政策等重大事项施加决定性影响,以及其他能够依据公司章程的安排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对公司发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祁铈程律师补充: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结构日趋分散复杂,上市及挂牌公司中认定控股股东的形式、标准也比较宽泛,上市公司世龙实业甚至认定了两个控股股东,分别为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总体来看,在符合《公司法》原则的基础上,目前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境内上市公司:(1)通常为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2)为多名股东(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3)无控股股东。
新三板挂牌公司:(1)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企业主体,通常为第一大股东;(2)无控股股东,不存在认定多人为控股股东的情况。
香港上市公司:(1)任何持股超过30%的股东及通过上述股东能够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人士;(2)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使投票权或表决权超过30%以上的多名股东;(3)无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