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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经营者作为交易强势方肆意排除消费者权益主张,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目的,这导致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坚决的捍卫自身权益。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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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主体?
祁铈程律师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即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单位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
祁铈程律师补充:
消费者权益,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为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中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基本上不可能“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即便单位购买了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其目的也往往是为了办公,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非生活需要。因此,单位不应当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价格管理、卫生、防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受损害的情况和性质,向上述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