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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发商通常会将该部分空间作为地下停车位,以获取收益。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祁铈程律师解答: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系被申请人投资建设,无证据表明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被申请人可依法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业主虽然出资购买了房屋,但不能理所当然的转化成对人防工程进行了投资,所以使用收益权不能归属于业主。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非租赁合同,故不能适用租赁合同有关最长租赁期限来理解涉案转让协议的期限。
祁铈程律师补充: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人防工程平时的利用是持开放态度的,是允许甚至鼓励投资者平时使用、收益的。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者,有权享有相应的收益,开发商转让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在名为租赁实际为买卖关系的人防车位交易中(本质是以租代售,虽是无权处分,但是因违反强制性效力规定,因存在潜在的可能影响国家防空安全的行为,导致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无效);在名为租赁但实际超出最高租赁年限的人防车位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处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因此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有效,超出20年部分无效。实务中,如何根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表示,法官在释明权的基础上根据客观证据、合同具体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认定人防车位交易合同是买卖合同抑或是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