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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涉及对亲子关系之诉的规定,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的出台,使得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有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提出亲子关系异议的“正当理由”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黄颖律师解答:
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基于社会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宗教道德、社会习惯等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在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上,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等实际情况来构建具体制度。根据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父或者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和成年子女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黄颖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是指父或者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是错误的,自己不是或者应是他人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进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是当然之义。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还需要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
如何认定“有正当理由”,实践中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比如,民间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孩子母亲的自认等均可成为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正当理由。现实中出现的情况要更为复杂,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哪些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正当理由,我们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去衡量,对于这个“正当理由”的门槛,我们不能过于放低,也不能设置的过高,要平衡各方利益,也需要考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