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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中的部分成员去世后,该承包经营户所分得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并获得补偿款。那么该征地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继承?
黄颖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243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及继承编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将其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因此,土地补偿费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并非分配给该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该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区隔于承包土地收益。故,土地补偿费并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继承规则对其予以分割。
黄颖律师补充: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