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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这一制度的设立,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打通了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需要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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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