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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阶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保险人同意后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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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保险合同订立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签订保险合同流程:(1)投保人的申请,填写保险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确定保险条款,并说明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内容,即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保险合同条款。法定条款包括:(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律师补充: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比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是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其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往往没有机会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和协商;同时,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不容易了解其准确含义,特别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因此,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