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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那么全新手机,签收、拆封并激活后,还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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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激活后还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许蕊娟律师解答:
新手机开机激活后就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了。但手机发生质量问题,即便激活了也应当退货。
电子类产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使用痕迹即构成价值贬损。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需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许蕊娟律师解析: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详细全面阅读包括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商品。
【法律依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许蕊娟律师简介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期间曾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外资公司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均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