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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意义的“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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