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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严相济的“宽”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能轻而轻,二是应重而轻。能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应有之义,也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轻刑罚。应重而轻,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行较重,若其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应从轻、减轻。法律予以宽宥的,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予以减轻、从轻,体现应重而轻,体现刑法对于罪犯的感化教育,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宽严相济的“严”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对暴力犯罪、累犯、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影响大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养奸。
(三)宽严相济的“济”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