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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尤其是婚房,因碍于情面没有要求签借据。于是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如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心情是很复杂的,既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白头偕老,但又害怕离婚时遭受财产损失。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时,父母以借款为由请求返还购房出资款,如何处理?
(相关资料图)
陈进律师解答:
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则该房子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三不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一旦法律遇上人情,这事就变得无比复杂。
面对证据,法官的内心可能会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情理上又难以接受。
这毕竟是老人家一辈子的血汗钱,如果让他们血本无归,会老无所依。尤其当老人家在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泪,甚至一头撞向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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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律师补充:
尽管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具体到实务中,抗辩是赠予的一方。最高法民一庭在《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指出:
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一方举证存在借贷。
理由有三个:
1.赠予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予财产即可。而借贷的双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借款人还要有还款的积极行为。因此,相对于借贷关系,赠予关系更难证明。
2.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有字据,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会保管借条。而赠予关系中,一般不存在事后返还问题,双方没有必要保留相应证据。
3. 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予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故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为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予。
陈进律师结语: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期的指导案例中也指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