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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米油盐酱醋茶,一旦共同生活在一起,男女双方少不了在经济上互有往来,但是分手后这笔账该怎么算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同居期间发生钱款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
陈进律师解答:
小汪和小金是同乡,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小金经营一家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超支等原因向小汪提出了资金支持的需求。小汪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给小金合计8万元。2018年初,二人产生矛盾闹分手,小汪多次催要该款均被拒,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金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
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该赠与没有附条件,原告小汪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且该赠与行为已经成就,所以原告小汪要求小金返还所赠与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小汪索要8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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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律师补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小汪和小金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根据双方的陈述,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原告小汪未能证实与小金达成借款的合意,且在向小金转账案涉款项后,小金向小汪也有多笔转账,所以小汪认为小金借款不还的依据亦不足。在此蔡律师提醒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恋爱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如果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就属于赠与,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进律师结语:
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同居生活期间因具体事由互相发生钱款往来,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亦不能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