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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私用的行为,这与公车私用的行为相类似。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情形有什么,挪用公款罪有哪些情形?
法妞网友咨询:
挪用公款罪有哪些情形?
【资料图】
张雷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情形包括挪用公款私用或借贷给他人,而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是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
张雷律师补充: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