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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一种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关系。收养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登记才可生效。收养之后其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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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解除收养关系的流程是什么?
刘伟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后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两种情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可以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签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由法院对收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刘伟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对于双方仅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一时激情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以说服劝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维系收养关系;对于双方确实积怨已深,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养父母在养育过程中曾有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或虐待养子女等严重伤害养子女感情的行为,或养子女成年后有不赡养、遗弃或虐待养父母行为,双方亲子感情确已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对解除收养后的财产关系一并审理并判决。
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要求确认、撤销和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可称为身份诉讼,例如离婚案件属于典型的身份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人格、身份,还关系以当事人为核心的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身份诉讼,应从伦理因素考虑,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域外立法中一般都对身份诉讼作出特别规定,总体体现出法院职权的扩张与对当事人意思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趋势。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身份诉讼的审理程序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在审理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应准确适用,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适用约定管辖。(二)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取证。(三)不适用自认规则。(四)身份诉讼申请再审程序的限制。(五)当事人死亡时诉讼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