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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便利的现代社会,我们的出行离不开交通工具,公交车更是许多市民出行的首选。公交车的特殊之处在于上下车门的开合均由司机掌握,一旦开合时机不当,就会把正在上下车的乘客夹住,严重时还会造成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本就闹心的乘客在要求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往往又被告知“你不是保险中的第三者,不能赔!”这是何道理?闹心的乘客能得到赔偿吗?
法妞网友咨询:
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乘客摔伤的责任?
(相关资料图)
刘伟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应该算谁的责任,这个情况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1、如果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未尽到安全驾驶以及谨慎等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或者说因为人太多被挤倒了而找不到具体的肇事人,那么,司机及公交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或是部分的责任;
2、如果是车辆正常行驶,乘客自身主要原因导致的摔倒,就是乘客自己的责任;
3、如果是被挤倒、推倒并且抓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肇事者承担。
刘伟律师补充:
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责任划分常见的情形: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例如,公交车因扶手缺失、设备损坏、座位松动等情形给乘客造成损害,因车辆未能达到安全标准,则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