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已经实施,新旧《行政处罚法》对比,新法亮点多多,专家学者已有很多分析和评论。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不予行政处罚”,需要深入理解,在执法实践中履行适当的程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不予行政处罚”如何理解适用?
律师解答:
不予行政处罚,简称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新法在“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无行为能力人违法,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轻微,无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行政处罚;4、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补充:
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该违法行为是否应予以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裁量的范围。裁量标准是全面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就某个违法行为而言,同时满足了“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的时候,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内涵应当是完全相同的。以上各项标准,只是原则性地提出大概方向,具体以何种方法还得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新《行政处罚法》扩大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但我们更应当加强日常合规管理工作,防范于未然,降低一切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