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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众多的劳动者来说往往对自己的社保缴纳问题比较关心,自己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多年以后。意识到自己以前在工作单位期间,没有正常的缴纳社保,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原来的工作单位,来补缴我们曾经在工作期间的社保待遇呢?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离职后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但是在日常的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依然大量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内容了解不多,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单位出于节省资金方面的考虑,而逃避自己的义务。一般而言,原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在一年之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相应机关会进行受理,如果离职超过了两年再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一般不会受理,因此员工离职之后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保,应当及时维权,而不能拖的太久。
律师补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不论劳动者是否离职,都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给劳动者补缴社保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应缴未缴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投诉。对具备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情形,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