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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构成,而住房问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交易量猛增,卖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方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普遍存在。针对这些情形,实践中便会出现大量的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律师解答:
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有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单方解除是指一方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而单方解除,根据其权利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源之于法律规定,约定解除源自于双方合同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1、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即与合同中约定面积相差过大;3、商品房套型误差即与合同中的有出入;4、贷款申请未被批准;5、开发商延迟交房;6、商品房的质量问题;7、开发商具有欺骗性质等。
律师补充:
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合同解除权成立的前提。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有发生效力,通常并不发生违约等问题,故无从提到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因清偿、混同等原因已归于消灭,则没有再行解除的余地。因而,合同解除制度通常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约定;未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期间。此外,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