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不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属于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配偶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据此新规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撤销婚姻,一方所隐瞒的必须是“重大疾病”,而且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之前,婚后患病的不能请求撤销。《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的公民暂时不宜结婚。即使是婚前就已经治愈好了疾病,我们都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事实,因为双方结婚以后就是需要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只有夫妻双方都懂得这种相处之道,未来的婚姻才会越来越好。
律师补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夫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患者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一方可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