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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良贷款清收中,经常会遇到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追偿的情况,其中可能既有享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亦可能有普通债权人,因对资产存在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措施,而享有一定的处置查封财产权利,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进行处置分配呢?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财产应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例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时,多份裁判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先查封(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债权人先清偿;如果财产不足,其他债权人就分不到财产了。如果不是“多份裁判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而是“同一份裁判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那就不是谁先查封谁先受偿,而是多个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不过,这种“同一裁判文书”的情形是极少见的,这种特殊情况对大多数债权人而已基本没用。
当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时,那就不是谁先查封谁先受偿了,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律师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取得执行依据,均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最好要附有计算表。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纪要、批复及裁判观点,一般情形下,诉讼中常见的一些权利的优先顺序,大致可确定为: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消费者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普通金钱债权中首封人的权利→普通金钱债权中其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