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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有情况,以及房屋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
领结婚证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吗?
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汪佳欢律师解答: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汪佳欢律师解析:
领证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有情况,以及房屋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的,具体存在以下情形:
1、婚前夫妻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
(1)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并在结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此种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
(1)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
(2)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既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贷款的时候也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
(3)如果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婚后一直没有加名也没有特别约定的,那房产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款是可以追回的;若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1)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汪佳欢律师简介
法学研究生,擅长处理民商事、公司法、经济、房产、劳动纠纷;审核英文合同,接受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