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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的迫害就属于被害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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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指哪些人?
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黄福龙律师解答: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指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
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的迫害就属于被害人的范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陈诉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需要自行提起诉讼。
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黄福龙律师解析: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我国101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这一权利。
(四)举报、控告权。我国刑诉法57条、110条等都体现了这一权利。
(五)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七)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
(八)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九)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十)申请再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黄福龙律师简介
黄福龙律师,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工程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有众多取保候审、减轻的成功案例。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商达律所总部位干深圳,分所覆盖整个珠三角。